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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材教辅图书著作权纠纷的答辩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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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09:26: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答辩意见   
      
答辩人(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原告):中国**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内。
法定代表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著作权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不具有对涉案书籍的专有出版发行权,也不具有代理涉案书籍诉讼维权的主体资格。
1、首先,原告举证的《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中载明的“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成员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人,但是编委会并非法定商事权利义务主体,不具有签约资格。
2、另外,涉案原告作品列明编委组成人员共有 75人,其中编写人员包括:《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有15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有17人;《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有19人;《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有8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有8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有8人。
而原告的提供的协议书的作品编写人员签字主体只有8人,仅仅是涉案原告书籍编写成员的10%,现无证据证明其他编写著作权人也同意协议书的内容,包括是否同意授权原告维权事宜。
3、原告主张的涉案书籍版权页载明是在2016年1月发行的第一版,而协议书中声称的编委会代表却是在2016年2月21日签字,根据协议书第十四条约定,原告与声称编委会协议书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5年,即合同期为2016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可见原告在出版发行时,未经过编委会成员同意,属于无权出版发行,事后至今也没有得到全部作品著作权人追认。
4、原告虽有举证协议书作为具有出版发行权的证据,但是该证据除以上严重问题外,更没有原告实际支付给编写书籍作者稿酬的证据,被告有理由认为,该协议书的是否有效。
因此涉案原告书籍未经权利人法定授权出版发行,也不具有代理维权的主体资格。
二、涉案被告的书籍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独立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未侵犯原告的作品著作权。
1、被告作品是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辅导补充用书,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相关作者创作编写,也未禁止出版社出版发行此类书籍。
2、作为辅导补充用书,原告作品参照国家人事部、建设部(现“住建部”)公布的现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2014年版”进行编写,依据原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在2002年12月9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以及2004年2月19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由建设部负责拟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可见,二级建造师相关书籍的编写单位必然根据大纲执行,而考试大纲应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均有权围绕相同的知识点展开创作。
3、涉案被告书籍具有独创性,无论从整体要素和具体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区分对比,还是从作品版面设计(封面、版权页等)、内容编排顺序和体例(包括标题、断限、序言、评议、注解、目录、凡例、索引等项内容))都与原告作品不同,被告作品采用图标式表达,简单清晰,便于读者阅读,而原告作品编排方式传统,二者截然不同。
三、被告没有侵犯原告涉案作品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原告是合法出版、销售书籍。
1、专有出版权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也可以将其许可给其他民事主体
2、结合以上第一部分可知,原告不具有涉案书籍著作权人的许可出版权,也无权进行作品维权;即使被告有权对涉案作品维权,但是被告的书籍作品亦是合法取得出版资格,原告也无权限制被告或其他主体根据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写辅导用书。
四、退一步讲,即使原告享有合法的出版权,原告涉案作品作为国家二级建造师的教材必然参照考试大纲编写,教辅用书也必然参照大纲编写,而教辅用书未超过合理使用限度的情况下,教材和教辅用书内容有一定相似也是难免,但是结合原被告全套书籍的对比,被告图书具有独立创作表达方式,并没有大量再现教材的内容,尤其是《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更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公有领域中的作品。因此被告不构成侵权。
五、由于科技知识本身的客观性和表达方式的有限性,在编著行业书籍时,对学界公认的基本概念、理论、知识、技能的表述一般情况下并不体现很高的独创性(概念、理论、知识、技能的原创者或开创者除外),为了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和发展,通常应该允许在编著教材时适当引用学界公认的基本概念、理论、知识、技能。使用这些基本概念、理论、知识、技能本身不能视为是抄袭和侵权。
综上,原被告二者作品有明显的区别,特别是被告作品编排方式清晰宜读,具有让浏览者轻松学习考试知识点的创新价值,内容也没有抄袭原告作品,且具有创作的正当目的,主观没有恶意,在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和保护著作权之间应维持利益均衡。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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