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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759号
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官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建中,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滨州世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德运,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培刚,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世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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